昨晚直播后,看到许多同学问个问题,当时没看到,现在回答下。
案例是,狗蛋想杀死小芳,误将白糖当砒霜给小芳投毒,给定条件是现场不可能存在砒霜,小芳服用白糖后,由于小芳身体有过敏症,导致死亡。
完整的解析是这样:
第一,看客观要件。首先,狗蛋的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注意在此不用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问题。只要行为引发特殊疾病发作,就一律有因果关系。
第二,看主观要件。首先,狗蛋主观上不是故意要用白糖杀死人,所以对于白糖导致死亡没有故意心理,因此狗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狗蛋主观上对于白糖导致小芳死亡没有过失,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所以不构成犯罪。当然,假如增加条件,条件表明,对于白糖导致小芳死亡,狗蛋存在过失心理,那么狗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看到评论区的疑问,再补充下,以上分析是按照结果本位主义(结果无价值论)分析。
若按照行为本位主义(行为无价值论)分析,狗蛋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先看客观上,狗蛋的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对此需要看,狗蛋对于白糖投放给小芳有没有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注意义务,那么狗蛋儿的投放行为就只是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在此就直接得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
不过两种分析,虽然路径不同,但最终的结论是相同的,采取哪种分析路径都可以。
此外,有同学可能认为,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是狗蛋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
这里就涉及到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该错误问题的标准案例是推下井案。甲想把乙推下井,想淹死乙,实际上井里没水,摔死了乙。这个甲能够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是因为故意杀人行为是有效的,是故意制造了致命危险,主观上对于自由落体导致死亡是认识到了,所以这种以为淹死实际摔死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然而白糖案中,狗蛋对于白糖导致死亡是没有故意的,没有认识到的,所以只剩下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两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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