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北京 26-03-1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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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全力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平安北京朝阳 持续清理整治出租房屋治安乱象。

案例一:近日,八里庄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出租人张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出租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垡头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仅通过口头约定收取租金,未核对、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出租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出租房屋登记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出租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履行申报义务,一经查实,既要承担相应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又可能影响到房屋的后续出租,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