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有义务自证清白吗##九成美秒删#
刚刚看到九成美发微博说(现在好像删掉了):希望田栩宁和若若去派出所调出生证明。
我想到一个问题:明星面对爆料,有义务“自证清白”吗?
从法律视角看,我的观点是:
在纯粹的名誉权纠纷中,法律并未给被指控的艺人设定“自证清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一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如发起诉讼的艺人) 需要证明:被告(爆料方)实施了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且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被告(爆料方/指控方) 如果主张自己发布的内容属实、不构成侵权,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需要拿出扎实、合法、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来证明其爆料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并未要求被指控的艺人去证明“我没做”,而是要求指控者去证明“他做了”。
艺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本身就是行使权利,而非履行“自证”义务。
但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当其“私事”触及了“公共利益”,那么,艺人是否永远无须回应?
答案可能是:并非如此。
当事件性质超越了纯粹的私人情感纠纷,触及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或“公众知情权”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比如:若涉及违法行为(如吸毒、偷税漏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行为,且其公众形象与此严重绑定(如以“好男人”人设大量接代言,却被实锤长期出轨),又或者其行为对其参与的公共项目(如主演的影视、担任公益大使的活动)产生实质负面影响。
在这些情形下,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对社会风气、相关合作方及消费者有更大影响,可能需要就其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说明或澄清,以回应公众的合理关切。
那么,回到本案中:“隐婚生子”属于必须“自证”的范围吗?
焦点中的“隐婚生子”争议,在法律和主流司法观点中,通常被视为公民的“个人隐私”范畴。
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属于个人及家庭私密信息,原则上不受公共舆论的无端审视和强制公开。除非此事本身直接关联了上述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如隐瞒婚姻状况骗取商业合作),否则,它更多属于道德、情感或粉丝文化层面的讨论议题。
因此,艺人选择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主张爆料内容不实并索赔,是其合法的权利行使路径。
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他必须公开私密信息(如亲子鉴定报告)来向公众“自证清白”。 最终的真相,应由法庭在举证、质证的程序中去查明。
#e法同行#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