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杀人犯不负刑事责任被解除强制医疗。
76岁杀人不负刑事责任,81岁生活不能自理被解除强制医疗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26)渝0233刑医解1号
申请机关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被申请人冯某甲,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歌乐山院区接受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冯某乙,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系冯某甲之子。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医申〔2021〕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冯某甲强制医疗。
本院于同年8月10日对冯某甲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4日将其交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歌乐山院区执行强制医疗。
本院于2026年3月2日受理申请机关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提出对冯某甲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8日9时许,被申请人冯某甲认为曹某某会迫害其亲属,遂持自制刀具来到重庆市忠县某公司内,趁曹某某不备,使用自制刀具多次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系他人持锐器刺击右肺致多发性创口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与评估,冯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危险性评估为5级。因此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经忠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冯某甲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4日将冯某甲交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歌乐山院区执行强制医疗。
在执行强制医疗过程中,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诊断评估报告,认为冯某甲已年满81周岁,躯体疾病严重,致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均不能自理,目前危险性评估为“0级”,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建议解除强制医疗。
经本院征求意见,忠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10日书面建议对其解除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决定书、情况说明、执行通知书及回执、接收强制医疗病人回执、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强制医疗病人诊断评估报告及评估小组人员资质证书、冯某甲照片、征求意见函、回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某甲因严重躯体疾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冯某甲解除强制医疗。
二、责令法定代理人冯某乙对被申请人冯某甲严加看管和医疗。
审判长 彭明华
审判员 李宛亭
审判员 王中梅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 珊
#实务案例看一看#
发布于 青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