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凤强在审判中明知证据是伪造的依旧还采信,判决内容违反了事实法与程序法,庇护公权力故意枉法裁判,导致冤假错案
控告人:孙瑞敏,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0482196401260525,住河南省汝州市丹阳中路92号8号楼三单元102,电话:13525352469。
被控告人:王凤强,男,河南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原副庭长.
事实与理由:汝州市公安局再次打击报复、栽赃陷害控告人,无中生有编造出控告人在商丘火车站大喊大叫扰乱公共秩序的虚假事实,并以此为由做出汝公(城)行罚决字[2017]10551号行政处罚决定,将控告人非法拘留十日。为此控告人将汝州市公安局起诉至鲁山县法院,却被主审法官尹鸿涛(另有控告材料)枉法做出(2018)豫0423行初字23号判决书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至平顶山中院,法官张红久(另有控告材料)枉法做出(2018)豫04行终217号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至河南省高院,法官王凤强对鲁山法院、平顶山中院判决中包庇汝州市公安局的错误判决没有严审深究,官官相护,层层庇护,应改判案件反而做出了同样错误(2019)豫行申778号的判决,控告人坚决不服,
王凤强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一、对汝州市公安局编造虚构的所谓控告人违法事实没有依法查证甄别真假,反而直接采信;
二、对汝州市公安局拒绝提供能反映事实真相的行政执法记录仪,竞作聋作哑,不让其提供。
三、对汝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人马东方、李利红根本不在现场,不具备作证资格,且二人均系汝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竟然直接釆信。
四、对汝州市公安局出示的非法证据没有依法进行排除,竞然直接采信。
五、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及事实。
综上所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凤强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袒护包庇,恶意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
请求:上级依法彻查庇护公权力枉法裁判法官王凤强。
二、上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2019)豫行申778号判决,平反冤案,还控告人清白。 控告人:孙瑞敏
2026年3月18日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