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洪涛律师解读##跨境司法# 近日,英国法院同意承认我国南京法院多份判决,移居英国的一对夫妻因欠债2.45亿余元的面临受到跨境追索。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作出裁决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的标准为:外国法院判决须为终局判决并由英国法认可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且判决金额固定、明确;
2、案件关键点在于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是否因当事人协议约定或因被告居住而具有管辖权。经审查论证,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充分认可南京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认定原告与被告分别在协议中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中“诉讼提起前,就该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或该国法院的管辖权”的要求;
3、根据被告袁某、高某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商业活动情况等事实,认定其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故5案均符合“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要求。
此案不仅彰显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更明确了涉外追债的司法路径,为律师代理跨境执行案件奠定判例参考,也警示市场主体:跨境逃债无法律避风港。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