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3-1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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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劳动者会提出要求补缴社保或者公积金的请求,源于社保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但忽视了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e法同行#

关于社保缴纳的强制性:根据《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以上,社保和公积金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关于补缴社保属于行政部门主管事项: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

关于补缴公积金属于行政部门主管事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同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

以上,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简言之,在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或者公积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不得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补缴的请求,应当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责令补缴。另外,劳动者虽然不可以直接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但可以提出要求赔偿因未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而产生损失的请求,将补缴转化为损失即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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