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18 18:28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耀客签约AI演员#

都在AI,可怕的是大家似乎都在争夺AI演员第一剧。

我挺喜欢评论里那句话:AI演员就给AI观众看吧……

好了,我又想到一个法律问题(现在就怕我想到法律问题,哈哈哈):

耀客传媒推出AI数字演员秦凌岳、林汐颜,却被网友指出分别撞脸翟子路、赵今麦等明星,引发肖像权争议。

那么,这到底算不算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侵权的核心是 “可识别性” ——只要AI生成的形象能让普通观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可能构成侵权。

关键就在于,即使AI面孔不完全相同,只要特征组合高度近似(如标志性眼型、唇形、神态),仍可能被认定侵权。即使改名、局部打码,只要实质可辨认,仍难免责。

但我认为,耀客这次可能不直接构成侵权,因为:

1. 特征融合而非精确复制

AI演员是“融合”多位明星特征,而非完全复制单一明星的五官数据。

法律上要认定侵权,需要证明“一般社会公众”能明确识别为特定自然人。

如果只是“有点像”或“神似”,但无法指向唯一特定对象,侵权认定难度较大。

2. 原创性主张空间

耀客可以主张这是通过AI技术生成的原创虚拟形象,而非对特定自然人的模仿或复制。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是否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数据进行训练。

如果公司能证明训练数据是公开的、非特定个人的面部特征库,侵权风险会降低。

3.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AI侵权认定需要满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达到可识别标准。

而“融合脸”往往处于灰色地带——它既不是直接换脸,也不是完全原创。

目前司法对这类“缝合脸”尚无明确判例。

但我也建议,必须警惕如下风险:

1. 观众普遍认定:如果大量观众脱口而出“这就是XXX明星”,可识别性标准就可能被触发。

2. 恶意关联营销:利用“像XXX”进行宣传推广。

3. 丑化或不当使用:将AI形象用于不当场景,同时侵犯名誉权。

4. 训练数据泄露:如果被证实使用了未授权的明星面部数据训练模型,那就可能构成肖像侵权。

#e法同行##理振吃瓜普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