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的这个二审胜诉判决挺有意思的。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认定: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本身没错,但应予撤销。
针对同一专利,我们代理请求人提出第一次无效请求,国知局第一次审查决定维持有效;
我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我方仍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
我们还代理请求人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在前述二审期间收到国知局第二次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各方均未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次的审查决定生效。
此时针对第一次审查决定的二审尚未出判决,应如何处理?
具体可看截图中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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