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王一博私生爆料#
这次更离谱了,居然能拿到出入境记录?而且在外网发布也是惯用伎俩了!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那就是怎么拿到的?外网就能逃避处罚了?
近日,有自称“私生”的账号在外网散布所谓王一博的“出入境记录”、“购物清单”等隐私信息,并声称其隐瞒私生活。然而,这些爆料未提供任何实证(如照片、视频或第三方佐证),且因仅在外网发布,显然想要逃避国内法律监管。
第一个问题:普通人是如何“拿到”他人出入境记录的?
答案是:普通人根本不可能合法获取他人的出入境记录。
公民的出入境记录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1. 合法查询渠道极其有限: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个人的出入境记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等机关管理。
除本人、特定司法机关因法定事由(如办案需要)依法调取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查询、获取、泄露他人的出入境信息。
2. 非法获取即涉嫌犯罪:
通过非法手段(如黑客攻击、内部人员违规泄露、购买黑产数据)获取公民出入境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爆料”本身也有漏洞:
此次事件中,所谓的“出入境记录”以截图或表格形式流传,没有任何官方系统截图或可验证的凭证,我觉得这恰恰是伪造信息的典型特征。
真正的隐私泄露往往伴随着更严重的犯罪链条,而不仅仅是网络“放瓜”。
我的初步结论是:
能“拿到”并公开他人真实出入境记录的,要么是违法犯罪,要么就是彻头彻尾的伪造。
后者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也是想要好好普法的部份,之前没有聊到过,现在瓜这么多,给了我很多普法好素材啊,那就是:躲到外网发帖,就能逃避法律制裁吗?
首先我要说:绝对不能!
互联网虽有国界,但法律的管辖范围并不以发布平台的服务器所在地为限。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同时明确:“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中最基础、最优先的原则。
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我国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并不局限于服务器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换言之,只要谣言捏造的事实针对中国公民(王一博),并在中国境内的网络环境(微博、豆瓣等平台)传播、扩散,对中国公民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该损害结果发生地(中国)的司法机关就拥有管辖权。
(以上部分系我根据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欢迎刑法专家老师商榷,如有不正之处,欢迎指出,仅为我的理解,媒体请勿扩大解释)
同时,中国监管部门与主要国际互联网平台建立了沟通与合作机制。对于在境外平台发布、针对中国公民和社会的违法信息,中方有权要求相关平台依据其服务条款和中国法律进行删除、封号,并配合提供发布者信息以供追责。
最后,总结一下:试图通过“出口转内销”或在境外平台造谣以规避监管,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跨境造谣,罪加一等。
#e法同行#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