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呢,我个人认为,是公安机关间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时存在不同的理解。
交警向民警(刑警、派出所)移送时的理由是寻衅滋事,并不认为是危险驾驶,而法制大队审查案件时认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所以才得出没有违法事实的结论……
公安机关立案,并不以被害人报案为必备要件,所以,被害人报案时,公安事实上已作出不立案的结论,所以他报案后,公安告知了他不立案的决定。报案人在不服不立案决定时,有向公安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的权利。
当上级公安机关复查时,认为原不立案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有权作出重新立案的决定(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足,也会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他们的意见)。
综上,这就是一个公安机关内部职能分工和行使法律职权的个过程,被狗日烂了的媒体记者搞“阴谋论”无非就是骗流量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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