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配起诉小三的案件,关于去「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合同无效」?如何列明原被告和第三人?目前起诉赠与合同无效这一点各地法院没有太大异议,可能列明原被告这点有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以“配偶只能是第三人”为由拒绝立案,这时候只能想办法和法院反复沟通。
1️⃣首先和立案庭沟通,立案只做形式审查(所有案子应该都是[无聊])
只要能提供配偶身份信息、经常居住地证明及初步赠与证据,将配偶列为被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2️⃣可以立案阶段提出说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配偶是赠与人,小三是受赠人,二者是赠与合同的直接双方,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参考北京二中院(2024)京02民辖终460号:认可配偶作为被告的适格性。
3️⃣管辖依据
若配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地,本地法院即有管辖权。无需受小三住所地限制,极大降低原配异地维权的成本。
4️⃣为何一定要列“共同被告”?
除了管辖的问题还有查账和对账,配偶和小三流水一起调出来其实对比下来就能明确资金流向了。
5️⃣如何确定诉求:
1.可以确认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无效之后再分割)
2. 判令小三返还全部财产(主张全额,而非一半)。追加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若财产已灭失,要求按原值折价赔偿。
3.别忘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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