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
26-03-20 07:15 微博认证:《工人日报》法人微博

#挂靠车辆驾驶员受伤公司被判需担责#【挂靠车辆驾驶员上岗5天受伤,运输公司须担责吗?】#车辆挂靠协议不是用人单位免责声明# 在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驾驶员与名义上的登记车主(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4年2月,驾驶员杨某看到运输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去应聘上岗,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输工作。上岗后5天——2024年2月15日,杨某在工作期间因帮师傅修车导致脚部受伤住院治疗,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向新疆哈密伊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确认杨某与运输公司于2024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伊吾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由当时作为运输公司淖毛湖区域业务负责人的王某乙招聘对接,从事该公司安排的任务,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工资由该公司财务人员发放,且运输业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陕西至正(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勇认为,本案的审结,再次明确了在车辆挂靠经营普遍存在的物流运输领域,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并非简单依据车辆所有权的内部约定。该案警示运输企业,仅仅依靠一纸内部挂靠协议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登记车主和运营资质出借方可能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

“企业必须加强对挂靠车辆运营的规范管理,明晰用工主体,避免因管理混同而导致法律责任风险,同时这个判例也为广大的货车司机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张建勇说。(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