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爆料艺人也构成侵权吗##不指名道姓的诽谤也可能侵权# 】3月20日,话题#王一博# 登上热搜,引发热议。网友#曝某顶流持续几年无法进组# ,同期肖战、成毅被指活跃于剧组,部分网友含沙射影造谣@UNIQ-王一博 。19日@乐华娱乐 已发布声明:对于侵犯@UNIQ-王一博 的言论已采取报警,民事诉讼等手段追责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诋毁必被追责。
那么,这种“含沙射影”式的讨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会构成侵权?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的社会评价。关键在于,侵权认定并不要求指名道姓。
例如,在爆料中使用“具备国民度但存在潜在风险的男顶流”“因过往争议未澄清”等描述,结合行业已知的艺人情况,若足以使相关粉丝群体或行业观察者联想到某位具体艺人,并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该爆料行为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发布者与评论者的双重风险,如果发布的内容存在“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需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自称“网传”,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实信源),也可能需负责。评论中直接点名具体艺人并进行负面定性(如称其为“劣迹艺人”“被软封杀”),若缺乏事实依据,同样可能构成诽谤或侮辱,侵犯该艺人的名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