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报退休领导母亲名下巨额财产#
这事儿说白了
就是法律逻辑和地方处理方式“打架”了,
结果让举报人吃了哑巴亏。
1⃣️首先,法院判她侵权,
依据的是《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说隐私权受保护,
她直接把人家房产、宾利晒网上,
确实踩了红线。
但这里有个关键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监督,
只要没捏造事实,就不算侵权。
举报公职人员家属的巨额财产,
这明摆着是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时却没重点考虑这条。
2⃣️其次,这事儿真不能简单说成“隐私”。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虽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司法实践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是要合并计算的。
也就是说,领导的妈名下突然多出几个亿,
这直接和领导的廉洁性挂钩,
根本不是纯粹的私事。
3⃣️最关键的是,
民政局一句“个人隐私”就想回避调查,
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你既然说是“母亲经商所得”,
倒是把纳税记录、营业执照亮出来啊。
啥证据没有,就用“隐私”当挡箭牌,
公众当然觉得是在捂盖子。
[卡皮巴拉]所以这事,法院只盯着举报形式,
却绕开了财产来源这个实质问题。
真正的解法应该是:
1⃣️纪委先查财产来源,
如果人家能自证清白,
那举报人自然构成诬告;
2⃣️如果查出来有问题,
那举报人就是正当监督。
现在倒好,核心问题没解决,
先让举报人道歉,
这不就本末倒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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