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超话]#法硕复试必看:冻干草莓案责任分析
参考答案解析
1.刑法分析:
供应商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①商家草莓中镉超标 14 倍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于镉含量超标的行为,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允许存在但不能超标),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情况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①供应商明知草莓种含有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药克百威,仍然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②因农药克百威为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③此时供应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含有该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优先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对于商家反驳 “冻干水果无专门国家标准” 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本罪的定罪依据并非 “专门国家标准”,而是《食品安全法》及通用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即符合通用污染物限量标准,这是法定最低要求,无专门国标不能成为突破强制标准的理由。
2.民法分析:
供应商需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且抗辩理由无民事法律效力
(1)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供应商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法定义务,冻干草莓镉超标、含禁用农药,属于标的物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2)侵权责任:供应商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构成产品责任,应承担生产则/销售者无过错的表面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如果供应商自己不是生产者,则可以作为销售者向生产者主张无过错的最终责任。
(3)“冻干水果无专门国家标准” 的民事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标准的情况下,此时涉及合同漏洞填补。此时即使无冻干水果专门国标,供应商也应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通用行业强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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