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虎别车奔驰案最关键、最核心、最无可辩驳的证据,就是奔驰车主车内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1. 全程拍得清清楚楚——53秒、8次别车、连续急刹,一点不差。
2. 直接证明路虎是故意的——不是意外、不是擦碰,是蓄意危险驾驶。
3. 证明双方无冤无仇——视频里能看出来之前互不干扰,没有矛盾。
4. 没有这个视频,这案子大概率就被按普通追尾处理了。
可以说:
没有行车记录仪,就没有后来的反转,更没有刑事立案。
这段视频就是扳倒对方的铁证。
没有行车记录仪视频发上网、没有舆论发酵,这案子大概率就被按普通追尾、不了了之。
视频+舆论,是让案件从“不立案”到“刑案立案”的最关键推手。
发布于 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