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报退休领导母亲名下巨额财产# #热点解读#
这事很匪夷所思。举报人称,被举报人母亲名下3年内多了10处房产,共计2700余平,总价高达几个亿,以及宾利豪车,与退休工人身份严重不符,被举报人却称是其母亲经商所得……对此,重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组织已关注到相关问题,但举报女子反映的不是工作问题,其父母问题涉及个人隐私。
我来说说吧。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该规定未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父母的财产情况。所以,重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父母问题涉及个人隐私。”单位没办法要求该副厅级干部报告父母的财产情况。尊重个人隐私,无错,民政局回应没有错。但本事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被举报人是副厅级(至少也是正处),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毋庸置疑。
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从这个角度说,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监察机关应该调查处置和通报啊。怎么说也得简明扼要说说啊。
比如监察机关说明下该母亲的巨额财产(如有)的取得和其子(副厅级儿子)无关……这样就有说服力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舆情应对的相关规定,该类信息是有必要公开说明的。希望重庆有关部门出来应对下。[鼓掌]#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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