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梅姨落网# #律师说法#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并非是将儿童真正卖出,更非因出卖儿童而实际获利,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际控制了儿童,即可成立该罪既遂。
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其中,接送和中转原本是该罪的帮助行为,但已经被实行行为化。毕竟,拐卖儿童的行为基本都是“集团化作案”,存在不同的内部分工。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如下8种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就本案而言,可能存在如下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和情节:(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包丽胁迫方法绑架儿童;(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刑事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案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曾出现过多起。所以,本案当事人梅姨和张维平等人,理论上都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梅姨对贩卖儿童事实供认不讳#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