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被逮捕##律师说法##梅姨难逃死刑#
广州警方于2026年3月21日通报,潜逃近20年的“梅姨案”关键中间人谢某某(即“梅姨”)落网,其对2003年至2005年期间拐卖至少9名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且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即构成该罪。谢某某在犯罪链条中承担了至关重要的“中转”与“贩卖”环节,她明知孩子来源非法仍予以接收并转卖,这种“接力式”的犯罪行为,使其与直接实施拐骗的张维平等人构成了紧密的共同犯罪关系。在共同犯罪理论中,谢某某并非从犯,而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她利用本地人脉资源寻找买家,决定了被拐儿童的最终去向和交易价格,其行为的危害性与直接拐骗者相比毫不逊色,甚至在某些层面更为隐蔽和关键。因此,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绝对主犯,符合刑法关于主从犯划分的实质标准,也体现了对全链条打击拐卖犯罪的决心。
关于量刑幅度,本案情节之严重已达到适用死刑的标准。《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系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谢某某涉案儿童多达九名,远超“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门槛,且作案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导致多个家庭支离破碎,甚至引发家属抑郁自杀等悲剧,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此前同案主犯张维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为谢某某的量刑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在法律面前,罪责刑相适应是基本原则,谢某某作为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刑事责任不应因潜逃时间长而减轻,反而因其长期逃避侦查、主观恶性深重,更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外,追诉时效问题在此案中并不构成障碍。虽然案发已逾二十年,但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早在案发初期即被列为督办案件,警方从未停止过追查,谢某某的潜逃行为恰恰触发了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机制。这意味着,无论她躲藏多久,只要被抓获,就必须面对法律的审判,不存在“熬过时间就能免罪”的侥幸空间。
“梅姨”案的尘埃落定,不仅是受害者家庭的慰藉,更是法治精神的胜利。它告诉我们,法律的罗网或许会有短暂的疏漏,但绝不会永远缺席;正义的降临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http://t.cn/AXfoZg75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让每一个践踏人性底线的罪犯都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呼吁全社会持续关注反拐工作,筑牢防范拐卖的铜墙铁壁,让理性与法治成为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坚实屏障,愿天下无拐,愿每一个家庭都能享有完整的幸福与安宁。 http://t.cn/AXfo2b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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