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派出所办公室内遭猥亵#
看了一下报道,虽然很印度,但证据确凿:
在垃圾桶内侧、裤子裆部、警服下摆、双手指缝、藤椅左侧扶手、毛巾及女生白色鞋带上的清液检出的STR分型与其血样基因型一致。
ps:这里的“清液”并非特指精液,而是指从生物检材中提取的用于DNA分析的液体样本。在司法鉴定语境中,“清液”是实验过程中的技术性描述,指的是经过处理后含有DNA成分的溶液,其来源可能是精液、唾液、血液或其他体液残留。
虽然部分检材(如裤子裆部、警服下摆、毛巾)上的可疑斑迹可能与精液有关,但仅凭“清液中检出STR分型”不能直接等同于“检测到精液”。
精液通常呈乳白色、不透明,含有精子及前列腺液等成分 ;而透明液体更可能是前列腺液或尿道球腺液,这类分泌物在性兴奋时即可排出,不含精子或含量极少,外观清澈 ;司法鉴定中,哪怕微量的此类分泌物,只要含有核DNA,就能提取出STR分型。
物证鉴定和被告供述等综合证据,而非单一依赖“是否射精”或“是否检出精液” 。
为什么不是强奸罪:
虽存在口腔侵入行为,但强奸罪需以“奸淫目的”(强行发生性交的主观故意)为核心,而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的性侵害。二者主观目的与行为核心不同,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口供,定强制猥亵罪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根据报道,本案存在三项从重处罚情节:①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②利用民警职便实施犯罪(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③猥亵手段恶劣。同时存在一项从轻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接受处罚。
猥亵罪情节一般的是拘役6个月,有强制或者强迫的有期徒刑6个月。
猥亵罪的起点刑期本身就比较低,所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已经是从重后的结果。
想要五年以上,简单说需要符合:1.多人聚众,2.多次,3.公众场合,4.伤情。
但从情感上我接受不了,作案地点在派出所,还支走了女孩的家属,使被害人孤立无援。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其警察身份的优势地位去实施犯罪。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既违背了其警察本身肩负的职责,也严重挑战了社会基本伦理道德。
对社会及警察形象都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与破坏。
两年九个月太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