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还官宣邀请了孟佳#
我反正有点看不下去了……
这算什么邀请?
于是,#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品牌方高调官宣孟佳为“特邀嘉宾”,利用其影响力为活动造势,却在现场将其“遗忘”,有没有可能这已经超越了简单的“工作失误”,而触及虚假宣传甚至消费欺诈的法律红线?
因为如果是简单的遗忘,很快就可以道歉澄清,而直到今天都在沉默?不难让人产生以上联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那我,我来基于上述假设,分析下盖娅传说的行为:
1. 宣传内容具体、明确:
品牌方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孟佳将作为特邀嘉宾出席”的信息,这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商业宣传行为,明确了主体(孟佳)、活动(时装周开幕秀)和身份(特邀嘉宾)。
2. 但是,宣传与事实严重不符:
宣传的核心承诺是孟佳将以“特邀嘉宾”身份出席并观看大秀。
然而,实际情况是孟佳未能获得入场凭证,被保安阻拦,完全无法实现“出席”这一核心内容。
3. 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
该宣传面向不特定的公众(粉丝、媒体、行业关注者),旨在提升活动关注度和品牌形象。公众(包括孟佳本人)基于对此宣传的信任产生了合理期待(孟佳会顺利观秀)。
品牌方未兑现承诺,导致宣传落空,足以构成引人误解和欺骗。
那么,如果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品牌方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拒不改正),罚款额度可高达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对孟佳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孟佳可基于合同违约向品牌方主张赔偿,包括为出席活动支出的费用、时间成本以及因此事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等精神损害。
3. 对公众(消费者)的潜在责任:
虽然孟佳本人是直接受害者,但品牌方的虚假宣传也欺骗和误导了广大关注该活动的公众和消费者,损害了他们的知情权。
如果因此导致消费者对品牌产生错误认知并做出消费决策(例如,因为认可该活动而购买品牌产品),受损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