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6-03-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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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生派出所办公室内遭猥亵##律师说法# 强迫十五岁女生口交,应该判刑五年以上。

2025年6月16日,女生小君(化名)因涉打架案件与母亲到牙城镇派出所接受调查。教导员李某以“单独做笔录”为由支开小君母亲,在办公室内对小君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包括抚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射精等。
除了利用警察身份、利用办案职权、利用办案场所应该从重处罚外,强迫女孩口交,也应该从重处罚。
本案一审判决畸轻,检察机关应该抗诉。

一、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判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迫儿童口交,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三、刑法猥亵罪规定的儿童,是指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虽然本案被害人已满十四岁,不是刑法保护的“儿童”,但是刚满十五岁,身体和心理都不健全,被强制猥亵会受到极大伤害。被告人将生殖器侵入口腔并射精,应该认为强制猥亵中的“其他情节恶劣”,判刑五年以上。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