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案买家要不要担责?律师:#收买被拐儿童同样构成犯罪#】3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潜逃20余年的“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关键人物“梅姨”谢某某已被抓获。经审讯,其对参与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这起牵动全国公众神经、涉及9名被拐儿童的重大案件,在主犯张维平等人2023年被执行死刑后,终于迎来关键进展。
很多公众关心,“梅姨”只是负责“转手”孩子的中间人,是否和直接拐孩子的人同罪?律师徐伟表示,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哪怕只实施了接送、中转、介绍贩卖的行为,只要参与了拐卖链条的任何一环,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共同犯罪。从目前通报的案情来看,“梅姨”参与了9名儿童的拐卖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情节。此前该案主犯张维平已因拐卖儿童罪被执行死刑,而“梅姨”作为该系列案件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中转、贩卖环节,若最终查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仍可能被判处死刑。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有些买家没有被判刑?徐伟表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已经对该条款作出关键修改,将原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调整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就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原则上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买孩子不犯法”的情况。对于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买家,法律可以从轻处罚,原则上非免除处罚。如果买家在收买后还存在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还会被数罪并罚,面临更重的刑罚。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文>>http://t.cn/AXfpz7nM http://t.cn/AXfNe01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