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渝 删视频#
好家伙,终于来到我最爱的音乐版权领域。
这个最复杂但却最有意思的普法部份。
最近,艺人@梓渝 删除了一条获赞260万的抖音舞蹈视频,原因竟是背景音乐(BGM)被恶意篡改,从原创音乐“栗米摇”变成了“田栩宁进行曲”。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不对,是好几个,最后一个真是我的微博普法独家内容,哈哈。
我理解,本案中并未改变歌曲内容,而只是换将这个BGM带上田栩宁的名字。
那么,不改变内容,仅修改歌曲名字,侵犯什么权利?
1. 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作者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如果更换后的新名称完全抹去了原作品名称的痕迹,且在新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没有以适当方式表明原作者身份,导致公众无法知晓或混淆了作品的真正来源,就可能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2. 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享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如果新名称对作品进行了歪曲性的解读或关联,导致作品的原意、风格或情感被严重曲解,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声音或声誉,就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3.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果新名称具有误导性,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作品是另一首知名作品,或者与某个知名艺人、品牌有官方授权或合作关联,从而不正当地获取了关注或商业利益,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除了上述版权问题,把歌曲命名为“田栩宁进行曲”,有问题不?
我认为,有可能。这不仅侵犯原作词者的上述权利,还可能踩中另一个雷——侵犯田栩宁的姓名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同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艺名,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如果,未经田栩宁本人同意,将其艺名“田栩宁”用于音乐作品的标题并进行传播,属于典型的“盗用”行为。这利用了其姓名(艺名)的公众识别度和潜在商业价值。
第三,从“进行曲”到“奶爸曲”。
如果说前面两点,有点吹毛求疵,那么这一点我觉得需要引起重视。
因为,戏谑称呼可能踩中“名誉权”红线。
“奶爸”一词,在当前的舆论语境下,它特指“父亲”身份,直接关联到田栩宁被造谣但本人坚决否认的“隐婚生子”传闻。田栩宁工作室已多次发布声明,明确其“单身、未婚、未育”的立场,并对相关不实言论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此前,他已成功通过法律途径,让造谣其“已婚已育”的网友公开道歉并赔偿。
那么,在相关事实未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且当事人已明确否认并诉诸法律的情况下,使用“奶爸”这一带有事实认定性质的称呼进行传播,涉嫌“捏造事实”或至少是“歪曲事实”的传播。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