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3-23 09:31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立案无被告身份证号,但符合以下情形,应依法立案

最高判例释疑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因无法获取被告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而被拒之立案门外的情形屡见不鲜,已然成为普通民众行使诉权的重大障碍。部分法院机械以“无被告身份证信息”为由不予登记立案,既违背民事诉讼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最高法于2019年的一份专项答复当中早就明确指出:没有被告身份证号,法院同样必须立案。这份司法方面的指引,便是普通民众维权的底气所在。

立案核心是明确被告而非身份证号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法院立案之时所审查的核心乃是“明确的被告”。那什么叫做明确呢?就是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能够在茫茫人海当中将被告这个人精准地识别出来,进而跟其余的人区分开来。身份证号固然是最为精准的区分方式,然而其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最高法在2019年的答复里直接明确指出,只要被告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足够具体,能够锁定唯一的主体,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

被告信息特定化的具体标准

在实践当中,什么样的被告信息才被视为“特定化”呢,法院主要是看相关信息能不能形成唯一指向。比如说,当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写明“李某,男性,出生于1990年5月,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这样的信息量就足够用以确定被告的身份。假如仅有类似“李哥”“王老板”这样的绰号,又或者住址仅仅写到某街道,信息太过模糊,法院便会要求进行补正。在实务里面,将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这几项信息书写清楚,基本上便能够满足立案的要求。

身份证号只是诉讼辅助信息

不少人错误地认为身份证号是立案的“硬性门槛”,实则并非如此,身份证号于诉讼里的作用,更多是体现在后续的文书送达、身份核验以及执行环节,最高法在答复中明确指出,法院不可以将身份证号当作立案的前置条件,换句话讲,当事人能够提供身份证号自然很好,然而要是提供不了,只要其他信息足够用以确定被告身份,法院就不能凭借此理由拒绝立案,这一点,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的统一标准。

法院违法拒绝立案的应对流程

要是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口头说“没有身份证号立不了案”,当事人可不能就这么回去。正确的应对办法是这:

其一,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要补充啥材料;

其二,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被告的别的身份信息,像住址、工作单位等;

其三,要是法院直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能够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救济权利。

立案材料准备的具体方法

进行立案材料准备之际,关键要点需置于被告信息的完备性方面。于起诉状当中,除清晰写明被告姓名之外,还得尽可能详尽地罗列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即便仅仅知晓其中几项,亦务必全部填写进去。

倘若被告为公司,那就需要明确写明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注册地址。

另外,在证据材料里要是能够附上被告的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体现身份信息的内容,同样能够助力法院对被告身份予以确认。

诉讼中调取身份信息的合法途径

立案之后,要是的确需要被告身份证号用以后续程序,那么能够借助合法途径申请法院去调取。

比如说在诉讼进程里,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经由法院签发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前往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

要是当事人自身进行起诉,同样能够向法院阐述情况,申请法院依据职权来调取。不过前提在于,案件已然成功立案。这一步骤所涉及的操作,是在立案之后开展的,并非立案之前的必备条件。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