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判例释疑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家庭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份担保对配偶有没有约束力?配偶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再审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一方擅自拿家庭财产给人担保,配偶无需承担责任。这份判决明确了个人担保与家庭财产之间的法律界限,成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案情还原
保证人赵某于《借款合同》里作出承诺,要以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还特意注明保证责任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然而赵某的配偶冯某自始至终未曾在合同上面签字,事后更是明确地拒绝追认这笔担保。
借款到期后,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中“以家庭财产担保”的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对此案看法与二审法院不同,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再审,做出定论。案件争议焦点十分清楚:夫妻一方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私自用家庭共有财产给他人作担保,担保对配偶究竟有没有约束效力。
个人担保独立生效
第一个规则,即: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签字,其个人保证责任独立成立,并不需要配偶同意。保证合同是典型的“人保”,保证人凭借自身信用以及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兜底,这属于个人法律行为。夫妻一方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作出保证意思表示。
即使配偶未曾签字,且对此并不知情,然而这并不影响签字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以及生效。这表明赵某必须用自己个人财产去承担担保义务,不能够以“配偶不同意”作为理由来免除自身责任。这一规则对债权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合理信赖起着保护作用,而且也体现出了合同严守原则。
家庭财产担保需共有人同意
更为关键的是案例确立的第二个规则,未经配偶同意承诺以家庭财产担保,这属于无权处分,若配偶不予追认,那么该部分承诺无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是没有特别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对于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处分共同共有财产而言,必定要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行,仅一方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赵某并未经过配偶冯某的同意,就擅自做出用家庭财产担保的承诺,这是整体完全契合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的。债权人没法证实冯某知晓情况、表示同意或者事后进行追认,所以“以家庭财产担保”的条款对其配偶是没有约束力的。
法理逻辑兼顾情理
最高法给出这一裁判结果,并非只是单纯地保护配偶一方,而是对多项核心法律价值的平衡。区分债务的性质是关键的逻辑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单方对外所做担保通常情况下是无偿行为,并没有给家庭带去实际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个人风险、个人债务。要是强行把家庭财产给绑定在一起,会使配偶无端背负巨额债务,违背公平原则。
家庭共同财产,乃是维系婚姻以及家庭的物质方面的基础,法律针对其处分设置了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中一方毫无顾忌地进行处置,进而损害另外一方的财产权益。单独一方擅自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从本质上来说,便是侵犯配偶所拥有的财产权,绝不能够因为担保行为而突破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底线。
实务操作三条红线
契合本案裁判规则,保证人、配偶以及债权人都得牢记三条红线
对于保证人来讲,切不可轻率承诺“以家庭财产担保”,个人担保要依据自身情况量力而为,一旦签字,个人财产就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配偶发觉配偶私自以家庭财产担保时,要赶快留存不知情、不追认的证据,借助诉讼确认无效条款,守住自身财产份额。
对于债权人而言,要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担保这种情况,一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还要去核实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在本案当中,其裁判的逻辑清楚地表明:当接受担保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得要求保证人的配偶共同签字予以确认,不然的话,“家庭财产担保”的约定就如同没有实际意义一样。这样做,既对民间借贷以及商事担保的交易秩序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又减少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案例,明确了这样的核心规则,即个人责任归结于个人,家庭财产受保护。人情往来是能够讲情面的,然而法律责任却必须守住边界。任何具有担保性质的行为,都绝对不可以将牺牲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作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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