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23 10:45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侮辱虞书欣黑粉致歉#

告黑案件可以普法的点真的很多,这次又被我发现了啥?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黑粉以为注销账号就没事了?Nonono ,可能更严格!

近日,黑粉徐某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对演员虞书欣的致歉声明,为其长期发布侮辱诽谤内容的行为买单。侵权人徐某在诉讼期间注销了涉案微博账号“朝露得亿r”。

很多人误以为这是他“赖账”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实则不然——这正是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里白纸黑字写明的道歉方式。

法律判决“赔礼道歉”,根本目的是为了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考虑道歉的实际效果和可达性。

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侵权人徐某在诉讼期间注销了侵权账号“朝露得亿r”。

以为这样就没辙了,其实法律后果只会变得更严格!

1. 原渠道“失效”或“效果不彰”:

账号注销后,判决书无法要求他在一个“不存在”的账号上道歉。

即使他临时恢复账号或新建账号道歉,其受众范围、关注度和公信力也已无法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传播效果相匹配。

简单的说,在哪儿造的谣,最好在哪儿辟谣。

但你把“造谣的地方”拆了,法院就得找个新的、更有力的“辟谣广场”。

2. 确保道歉的公示性与强制性:

法院需要选择一个能够确保道歉内容被社会公众所知悉的渠道。

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覆盖范围是有限的、私密的。而《人民法院报》作为国家级法律权威媒体,其读者包括全国司法机关、法律从业者、政府机构及关注法治的公众,在这里刊登道歉声明,具有无可置疑的公信力和广泛的社会公示性。

3. 判决的前瞻性与可执行性: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就必须确保判决内容能够被有效执行。现在侵权人已主动毁弃了主要侵权渠道,法院直接判决其在《人民法院报》上道歉,是一锤定音地确定了履行方式,避免了将来因“道歉渠道不明确”或“道歉效果差”而产生的二次争议或执行困难。

因此,为了真正消除不良信息在网络和公众记忆中留下的印象,需要一个足够权威、正式的渠道来发布相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面信息。

法官判决在《人民法院报》上道歉,正是行使这一裁量权,确保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甚至可以说,是升级匹配了其侵权后果。

最后,这与“强制执行道歉”有本质区别,关键就看这个声明的落款。

如果是强制道歉的话,一般的落款是法院公开文书,但这个落款是道歉人自己,这种一般就是法院在判决书里面确认的执行方式,是侵权人主动执行的,而且这个公告的费用应该也是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这从案件公示中也能看出来:

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写明:“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原告虞书欣的道歉声明”。这是判决本身的内容,徐某去登报,是履行判决。

如果判决写的是“被告应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道歉”,而徐某拒不履行,虞书欣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采取“替代执行”措施,比如强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或道歉声明,费用由徐某承担。这是对不履行判决行为的惩戒。

前者是 “一开始就告诉你该怎么做” ,后者是 “你原来该做的没做,现在换种更贵更丢脸的方式帮你做” 。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