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虽然直接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卖方,没有和卖方同罪,但目前对于买方的刑事处罚太低了,应该调高
看到有人说拐卖重罪可能会导致人贩子肆无忌惮伤害。初听我感觉有理,但是想了想,为什么不根据实际情况去细分量刑呢?应该强化买方犯罪,不同罪也不能轻饶
去年的时候就有人大代表李紫微: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的提议了,现在梅姨落网,这种争议也该更理性地被公众讨论
#为什么拐卖儿童不能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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