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3-2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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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下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与乙是兄弟,但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再起冲突,发展成相互殴打,冲突中,甲打了乙的腹部。乙回家后,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乙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尽管甲并不知道乙患有疾病,但其伤害行为仍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欲杀害其妻,遂在妻子的早餐中下毒,该种毒药杀伤力极强,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妻子食用后痛苦不堪,甲起了恻隐之心,赶忙送妻子去医院,途中,甲的仇人乙见到甲的车子,故意撞击,甲的妻子在车祸中身亡。由于妻子中毒必定死亡,所以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C.甲不慎撞到乙,致使乙跌落水塘,甲慌忙逃走。乙的妻子路过,听到乙的呼救,但想到乙经常家暴自己,于是眼睁睁地看着乙溺水身亡。由于乙的妻子不救助与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须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D.甲假装孕妇,欺骗乙说自己被抛弃,身无分文,让乙借给自己钱。甲的演技十分逼真,但乙在前一天刚刚听朋友说过有孕妇向自己借钱的事情,知道甲是骗子,但觉得甲也不容易,所以还是给了甲钱。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损失,甲成立诈骗罪既遂

[解析]
A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属于行为之后的介入因素,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有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所以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那么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A项说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
B项,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具体、现实的结果,而非假定的结果。虽然甲的妻子在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其当下的死亡是由于乙的撞击行为。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C项,第一,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死亡结果就是甲的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第二,乙的妻子应救,能救,故意不救,死亡结果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也有因果关系。第三,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并存。这是二因一果。
D项,诈骗罪的行为公式是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乙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不能成立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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