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手部又受伤了#
哎,演员还是要注意保护自己!
近期,演员杨洋在《不让江山》剧组拍摄期间双手接连受伤,左手骨折未愈又添右手新伤。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演员在剧组受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绝大多数演员与剧组签订的是演员聘用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是工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演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责任划分取决于剧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演员自身是否存在过失。
不过,在影视行业,剧组通常为全体演职员,特别是高危工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制性保险。
这相当于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但有时候保险赔不足,就还是要区分补充责任。
作为劳务接受方及拍摄活动的组织者,剧组对演员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主要体现在:
1. 安全防护义务:
对于武术、威亚、高危场景等特殊拍摄,必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预案,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武指、威亚师)和充足的防护装备。
我看到说“杨洋未穿戴防护装备”陪练,似乎不妥。
2. 合理选角与工作安排义务:
剧组有责任根据演员的身体状况和专业能力安排工作。在明知杨洋左手骨折未达医学康复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其提前复工,并拍摄“戒尺抽打左手”等与伤处高度重合的戏份,此安排本身恐认定为不合理。
3. 风险预见与规避义务:
对于“为武术基础薄弱的配角反复陪练导致主演受伤”的情况,剧组作为组织者,应当预见到这种安排的高风险性,并采取调整方案(如使用武替、加强训练、改进动作设计)来规避风险。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