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峡的商经 26-03-2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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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宋杰

《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法经济分析》

一、核心立论

- 以交易成本、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信息成本比较为核心工具,分析章程外部效力的正当性与边界。

- 反对绝对“推定知道”,主张有限外部效力+成本最优分配,兼顾公司自治与交易安全。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1. 交易成本二分

- 公司侧:管理型交易成本(章程公示、内部授权、决议、风控)。

- 第三人侧:市场型交易成本(信息检索、审查、风险识别)。

2. 效率标准

- 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整体社会成本最小化、总财富最大化。

- 原则:成本最小者承担义务/风险更有效率。

3. 信息可得性与公示成本

- 网络时代公示成本下降,但非上市公司章程查阅仍不便,不宜强加全面审查义务。

- 区分登记公示事项与内部未公示事项:仅前者可产生有限外部效力。

三、章程外部效力的边界(法经济结论)

1. 一般原则

- 章程原则上无对世效力,仅约束内部主体(公司、股东、董监高) 。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1条):善意=不知且不应知章程限制。

2. 有限外部效力的情形(效率最优)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权限限制:仅在已公示+第三人应知时可对抗;否则越权行为有效。

- 公司担保/投资(《公司法》第16条):第三人负形式审查义务(查决议+章程要点),未尽则可能不构成善意。

- 经营范围:仅违反特许/禁止经营时无效;一般超范围不影响效力。

3. 排除外部效力的情形

- 内部治理条款(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绝对不对外。

- 未登记/未公示的特别约定:无外部效力。

四、制度优化建议(法经济导向)

1. 公司侧

- 强化关键条款公示(权限、担保、投资),降低第三人信息成本。

- 完善内部授权与决议流程,减少越权风险(降低管理成本)。

2. 第三人侧

- 重大交易(担保、大额合同)应做形式审查(公示章程+决议),以证明善意。

3. 立法/司法

- 明确区分登记事项与非登记事项的外部效力。

- 司法采实际知情标准,慎用“推定知道”,降低第三人不合理成本。

五、核心结论

- 章程外部效力是有限、法定、以信息成本与交易安全为平衡的制度安排。

- 最优规则:公司公示关键信息+第三人形式审查+善意保护,实现整体交易成本最小化。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