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6-03-2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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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婴案收买者不被起诉#【马上评|“入室抢婴案”终审,#要破解收买被拐卖儿童者追责难#】山东泰安“入室抢婴案”等到了终审判决。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曾小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外,本案的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被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人死缓、二人无期、一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以重刑判决,依法严惩拐卖犯罪,彰显了推动“天下无拐”的法治信心。重刑严判也是对被拐卖犯罪伤害家庭的实质性安慰,是对社会关注的积极回应——近20年之后,罪恶没有被掩埋,正义终于实现。

拐卖犯罪侵害人伦,致骨肉离散、家庭破裂,是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本案中姜家父母用了近20年时间踏遍山河、耗尽心力,爷爷因打击而撒手人寰。拐卖者哪怕被处以死缓的重刑,事实上也较难挽回拐卖犯罪对姜家造成的严重的亲权伤害。

还是要看到,本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因“超过追诉时效”被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事实上没受到法律的严厉审判。从法院披露的案情看,曾小孩等人犯下入室抢婴的极恶罪行,就是为了满足刘某强夫妻“抱养男婴”的违法需求,在得手之后就马上转卖给了这对夫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次“入室抢婴”更像是“订单作案”,曾小孩等以暴力强掳婴儿的犯意,就是刘某强夫妻激发的。

“拐买同罪同罚”的概念深入人心,也是遏制拐卖犯罪的釜底抽薪之举。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做出不再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还要正视另一个“技术障碍”。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对应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案发时已经远远超出了追诉时效。另一方面,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最高可以达到20年。这导致了4名抢婴者,被处以重刑;而收买被拐婴儿的刘某强夫妇,却被做了不起诉处理。

本案的被害人姜甲儒的母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人贩子可恨,但买家才是源头,严惩买家才能天下无拐。”考虑到目前的拐卖案件,绝大部分是十多年、二十年前的陈年积案,这意味着,不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超出了追诉时效而难以受到追究。

这个法治困局值得深思和追问。这起“入室抢婴案”的终审,是对拐卖者的正义严惩。但收买者因追诉时效未被追责的现实,值得我们深思并推动完善反拐法律和司法适用,破解“收买者追责难”的难题,真正实现“买卖同罪同罚”。如果一项犯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加深社会危害性,那就不宜适用追诉时效的一般性规定。http://t.cn/AXfRR7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