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祙素 26-03-24 14:40

我以为的这些很现代的法律概念,原来都有着古老的渊源。万万没想到西方自古以来就把商业和法律搞得这么弯弯绕。

比如信托。信托的前身叫 “the use”(用益权),出现在13世纪晚期。它的起源与方济各会修士(Franciscan order) 有很大关系。当时天主教会规定:方济各会修士不得拥有任何财产(为了保持清贫),但修士们还是需要土地和房屋来生活,于是律师想出了一个办法:

把土地法律上转移给别人,但实际使用权和收益仍然归修士。

这么就把教会给蒙过去了。[卡皮巴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古罗马就有雏形:

两个或多个罗马公民共同拥有一名奴隶。他们把一部分资产(金钱、货物等)交给这个奴隶,组成一个独立的“业务包”,法律上称为 peculium。

这个奴隶负责实际经营生意。

如果生意失败,债权人只能追到 peculium 里的资产,不能追到两位主人的私人财产。反过来,主人的私人债权人也不能拿走 peculium 里的资产。

即使合伙人其中一人死了,或者把奴隶换成另一个奴隶,企业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这种peculium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司最核心特征:资产分割和法律屏蔽。

很震撼[震惊]。差异太大了。我国的传统一直是穿透原则+无限责任,强调父债子还,家族连带责任。几乎没有“公司面纱”可言。没有独立法人人格这个概念。企业不是一个与自然人分离的“法人”,而是家族/个人的延伸。(我孤陋寡闻)

#读书少# 《The Code of Capital》资本的代码 / 财富背后的法律密码 #迪士尼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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