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公安
26-03-24 17:27 微博认证: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公安局官方微博

【胆真大!无证还醉驾,男子被依法查处】#违法案例曝光##文明交通你我同行# 3月3日,王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溪县城学苑路处,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方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遂进行举报。蓬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快速抵达现场调查核实。经询问,王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207mg/100ml,经抽血送检,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24.9mg/100ml,属醉酒危险驾驶。进一步查证,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不仅被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交警提示: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普法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关责任人员一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遂宁公安 @蓬溪公安 http://t.cn/AXfEW2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