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健律师 26-03-2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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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虞书欣名誉权案常见误区##律师解读虞书欣维权合法合理性##律师说法#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但公众讨论中浮现出了一些值得沉浸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受害者“不起诉”等于“默认”被诋毁内容为事实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一种对诉讼权利属性的根本误解。

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予以侵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了被侵权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然而,行使此项诉讼权利,是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选择,而绝非其用以“自证清白”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确立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意味着,面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综合考量诉讼成本、证据收集难度、对个人生活的二次影响等多种因素后,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对谁提起诉讼以及在何时提起诉讼。

选择对某一特定侵权人提起诉讼,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未起诉的言论予以认可;反之,暂未对某些言论采取诉讼行动,也绝对不能推导出权利人承认该言论属实的结论。法律评价的是侵权事实本身,而非权利人的维权策略选择。将“不起诉”曲解为“默认”,实质上是将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利异化为其负担的义务,这不仅于法无据,更可能对本就承受侵权伤害的受害者造成二次道德压力。

误区二:侵权人“注销账号”即可“逃避”全部法律责任吗?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账号注销是技术操作,无法消除已然成立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账号往往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载体和证据来源。一些侵权人可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注销了发布侵权言论的账号,就如同“销毁了现场”,可以令其法律责任一并“清零”。这显然是对法律责任延续性的误解。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本案中,徐某利用网络发布侵害虞书欣女士名誉的言论,其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侵权责任的产生,根植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账号的注销行为发生在侵权事实之后,它所能影响的仅仅是侵权行为的持续状态(即停止侵害),但绝不能追溯性地抹去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被判令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正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体现。

即便其注销了原侵权账号,该判决确定的道歉义务依然必须履行,因为其目的是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消除已造成的负面影响。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