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麻醉活鱼商贩或被追刑责#【#律师谈水产市场人为麻醉活鱼#:涉事商贩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央视财经报道,重庆、山东临沂、安徽宿州等地的多个水产市场,有商贩为了方便装卸、防止掉鱼鳞,使用工业酒精、丁香酚、甲盐等物质让活鱼“休眠”。3月23日,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 ,商贩在活鱼运输时使用“三无”鱼用安定剂、工业酒精与MS-222麻醉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谭敏涛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等。活鱼作为食用农产品,其运输环节属于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一部分,使用工业酒精(含剧毒甲醇)和未经安全评价的麻醉剂,直接构成违法行为。他提到,工业酒精中的甲醇属于剧毒物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环节使用。若商贩明知工业酒精的危害性,仍用于活鱼运输并销售给消费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便使用丁香酚类麻醉剂,因其未被批准用于食用活鱼,且未进行过安全评价,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他还提到,作为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http://t.cn/AXfnPc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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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24 19:11 微博认证:九派新闻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