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en_shi 26-03-2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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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的选择其实是件很难的事情。比如争议最大的往往是婚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分到的钱根本无法可依,就是根据法官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去判案。你要让民众接受这个结果,那么选择案例的自由裁量结果必须要“合乎情理”。

可最大的问题,其实是在民众对制度的“认同”上。自由裁量,打碎原先的法定分配模式,如果是正义的,那么之前的法定分配模式是不是出问题了?

就比如我之前做婚前协议的专题,为了向大家阐明在我国婚前协议只是法官的参考,法官的自由裁量比夫妻两人的协议要“更公平”,所以开始时选的案例就是一个女孩子东食西宿的案子。

这个女孩子有个真爱,不愿意和她结婚,而她又需要钱,所以就找了个老实人结婚。她让这个老实人签订婚前协议,把房子赠予她一半。连老实人的爸爸都忽悠住,一起公证了协议。结完婚,她就去找真爱了,然后要依照协议拿老实人的房子。

一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前协议判决的。之后这个老实人不服,起诉,二审法官就把整个婚前协议作废了。

那么这个案例是不是符合我上面讲的所有的逻辑?法官动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对社会更好的判决,保护了一个老实人的利益。同时也通过一审和二审的不同判决,告诉大家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大于夫妻间的协议约定的。

但是这个专题大家最后没在媒体上看到。

问题出在哪里?

甚至都不是担心大家对法官判决的不确定感,毕竟这种案例看多了,你容易觉得去法院离婚就像开盲盒。而是担心大家想的太多。

毙掉这个专题的老师,给我的问题是:

为什么那个男的,愿意去签订这样的“不平等条约”?

你真的把这个问题想明白了,很多原先的秩序都执行不下去的。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