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美直播带货#
私信都在要我解读一下这件事。
好吧,本来昨天想说写完那篇就一锤定音,闹剧停止。
无奈招招打在棉花上。
哎,那我继续来普法。
九成美在与田栩宁的名誉权诉讼期间,开启直播带货,并称目的是“支付侵权赔偿金”。
那么,#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一边打官司,一边将争议流量变现,这波操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之前其实已经大概说过:
我认为,这波“带货收益”,可能成为田栩宁的“索赔依据”。
在名誉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如果被告在诉讼期间,利用侵权事件(如最终认定系侵权)引发的关注度进行商业变现(如直播带货),法院有可能将此行为认定为 “恶意利用侵权后果进行营利” 。
这不仅可能加重其主观过错的认定,其带货所得的收益也可能被酌情计入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导致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应提高。
简单说,靠这件事赚得越多,可能赔得也越多。
这个逻辑,相信大家不难懂。
但我重点要说的是我看到的另外一件事:
九成美自述带货目的之一是为“支付侵权赔偿金”,部分消费者以“助力支付赔偿金”为由购买,称“看戏总要花钱”。
这很离谱,昨天我们才说司法具有权威性严谨性,这还来了一个违约金募资?
其实,这类离谱的事情已经不新鲜了。
司法态度也很明确:粉丝集资“帮赔”,钱款可能被直接收缴!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中,该院在审理一起艺人诉网友名誉权侵权案件时,发现被告在诉讼期间受到同属性粉丝追捧,甚至发起“打赏”活动,组织粉丝为其筹款以支付赔偿。
法院的判决不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更明确认定其因涉诉所获的打赏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全部收缴。
所以,结论很明确:
试图通过粉丝集资或流量变现来抵消侵权责任,此路不通,相关获利可能被直接追缴。
(以上报告大家搜索可得,我就不一一张贴了,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普法报告)
最后我还是要明确一下,免得有些读者质疑我有偏向性。
我所有结论的前提是九成美的言论最终构成侵权,如果最终判决不侵权,那显然我的结论都不适用。
但不管怎样,我认为,正当维权受法律保护,但将维权过程异化为商业炒作、流量变现,可能使维权行为本身的性质发生变化,面临额外的法律风险。
理性发声,敬畏法律,法律不容亵渎。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