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撞脸迪丽热巴别甩锅AI#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针对某短剧AI换脸迪丽热巴的案件作出明确判决,认定制作方及播出平台因生成高度相似形象误导观众构成肖像权侵权,并首次确立“可识别性”为侵权核心标准,引发对AI技术滥用的行业反思。
一、侵权事实与法院判决核心
侵权认定突破“完全复刻”标准
涉案短剧44集中有90分钟片段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迪丽热巴高度相似的面部轮廓、五官特征及神态,导致大量观众误认其参演。法院以“公众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无需100%复刻原貌),结合动态表情、造型复刻(如《京华风云》复制演员原有剧照)等综合判定侵权成立。
制作方“技术巧合”抗辩无效
被告辩称AI自动生成未输入相关指令,但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证据未被采信。播出平台因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标注AI生成内容、未及时下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需公开道歉并赔偿。
判决的行业标杆意义
此案为全国首例明确“高度相似即侵权”的判例,同期杨紫、肖战等同类维权案件直接援引该标准。法院强调“技术中立”非免责理由,营利性侵权违法所得超50万元或可触犯诈骗罪。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