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园石化加油站被立案调查#
“李鬼”负责人“非刻意模仿”的辩解在法理上难以成立。
其一,混淆不以主观意图为唯一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是客观上的“混淆行为”。涉事加油站在装潢、配色、英文字母缩写上高度近似,且“园”字写法刻意形近“国”字,客观上已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无论其主观如何,均构成“搭便车”。
其二,行政审批不豁免标识侵权。营业执照仅确认经营资格,不代表商业标识具有合法性。经营者不得以“合法登记”为由,行攀附商誉之实。
其三,整改与立案体现了法律底线。监管部门要求拆除相关字样,符合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该案再次警示,商业标识的合法性独立于主体资格,以“随意组合”为名行模仿之实,难逃法律审查。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