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文被私生堵在电梯#
我看了一下视频和相关介绍,脑子里冒出两个字:心疼。
一个15岁的孩子,被一群人“语言暴力”群殴。
工作人员是否失职,我未观全貌,暂且不评论。而且我也清楚,这种事情屡禁不止,公司其实也很头疼,我们作为娱乐法律师,面对私生骚扰这类事情,有些时候,说实话,也有点黔驴技穷。
但,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啊!
所以,我还是要狠狠的来普法。
纵使我们不在现场,纵使我们有些无力感,但每一次关于法律的发声,总能在这些人的心里埋下一些关于“权利边界”的种子吧!
15岁艺人杨博文深夜收工,在酒店电梯内遭私生饭围堵,被反复按停电梯门限制离开,并遭贴身拍摄、当面辱骂。
这是一系列明确的违法行为。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这些行为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
1.“电梯不让关门,你就走不了”
这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私生饭强行控制电梯,围堵艺人,并反复按停电梯门,其核心目的是在物理空间上限制杨博文的行动自由,阻止其按自身意愿离开。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该法条规定,对此类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电梯作为封闭的公共空间,这种围堵造成的心理压迫和实际控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限制”。
2. “镜头怼脸拍,黑称当面喊”
这构成“侵犯隐私权”与“公然侮辱”
在非公开、非同意的密闭空间内,将手机镜头几乎怼到艺人脸上进行拍摄,首先侵犯了其肖像权。
同时,该行为也侵入了艺人的私密空间(电梯虽为公共区域,但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人形成的封闭环境,可视为临时性的私密空间),涉嫌侵犯隐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当面使用侮辱性绰号(黑称)并进行辱骂,使艺人在特定公开场合(尽管电梯内人数有限,但属于不特定人可进入的场所)人格尊严受到贬损。
这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的规定。当然还有我们常说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长期的跟踪、蹲守、骚扰,也符合该条第五项“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公安机关可据此处罚,并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而且,杨博文是15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加倍的,任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更严厉的审视。
私生不是爱,是寻求自我刺激却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