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刘敏法官是否知道这样是违法的】辩护人连续两次收到刘敏法官邮寄的出庭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写的是“被告人犯什么罪”一案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即未经生效判决的被告人还不是罪犯,不能写“犯什么罪一案”,应当写“涉嫌什么罪”一案。
我打电话给刘敏法官,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接电话说:我们一直是这么写的。
我说,一直这么写的不代表是正确的,只能说你们一直都是错误的。法院应当是讲法律的地方,而不能以一直错误且形成了惯例就认为是正确的。
第三次开庭通知书正在路上,我看看法官能否从善如流纠正错误。@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永州政法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冷水滩区法院
发布于 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