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娥如是曰 26-03-26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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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回应自卫队人员强闯我大使馆#日方这个回应纯属避重就轻。首先,该自卫队军官是持刀强闯我大使馆谋杀未遂(为谋杀中国外交官持刀强闯我大使馆),构成两个犯罪要件(持刀强闯外交使领馆+谋杀中国外交官未遂),数个加重要素(现役军人身份、携带致命凶器、事前预谋策划、现场公然扬言杀人、侵犯外交特权与国际法底线、主观恶性极深),根本不是什么单纯闯入。

其次,本案核心是【谋杀未遂这一暴力重罪】,而非日方刻意定性的普通侵入建筑罪,与无凶器、无杀人意图、仅闯入未遂的案件完全不属于同类犯罪。日方刻意淡化杀人故意、将持刀行凶歪曲为“表达意见不成自杀”,本质是为重罪轻判、从轻发落做铺垫,严重违背司法公正与国际法义务!

再次,量刑方面:必须依法定谳,以谋杀未遂定罪,结合其现役自卫官身份、持刀预谋、闯入外交使馆等多重从重情节,依法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绝非日方所定性的轻微侵入罪可以敷衍了事。更绝不允许胡锡进这类法盲混淆视听,将村田晃大持刀强闯我大使馆谋杀未遂案件与韩国无凶器、无杀人意图的普通闯馆案件混为一谈、弱化我方严正立场、变相为凶手开脱。

最后,我们认为,依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根本无权拥有军队,根本无权设立任何军事院校——从培养高级军官的防卫大学,到专门培养三等准尉的陆上/海上/航空自卫队干部候补生学校,再到各类士官预备教育机构,全属违法设立。嫌犯村田晃大正是从这套完整的军事化培养体系(四年防卫大学+6个月自卫队干部候补生军校)中走出,其持刀闯馆、预谋杀人的极端行径,正是日本公然违背战后国际秩序、【系统性】重建军事力量、纵容军国主义复活的铁证。因此,绝不允许日本淡化罪行、降格定性、重罪轻判,必须依法以谋杀未遂对村田晃大从严定谳,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彻底追究其所属军事教育体系的责任,切实遵守《波茨坦公告》等战后国际秩序,不得再纵容军国主义势力滋生蔓延。

打倒日本军国主义!打倒一切姑息纵容、绥靖养奸的恶劣行径!坚决维护战后国际秩序与中国外交尊严!

以上,[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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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一段法理解释:
如果表述为“持刀闯入使馆”,逻辑上就变成以闯入为核心行为,持刀仅为情节修饰,罪名会被限定在非法侵入类轻罪,量刑自然偏轻。
但本案的正确法理表述应当是:为实施杀害中国外交官的犯罪行为,持刀闯入中国驻日使馆。
此时,杀人未遂才是主行为、目的行为,闯入只是为实施谋杀而采取的手段行为。
一个是闯入为主、持刀为辅,一个是谋杀为主、闯入为辅,二者在罪名定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量刑幅度上存在本质区别,天差地别。
这也正是日方极力将案件往“单纯闯入”方向引导(胡锡进可恶就可恶在这里,它顺着日本口径说,颠倒是非,令人不齿),而我方必须牢牢锁定谋杀未遂这一核心重罪的根本法理原因。

[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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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日方最终对嫌犯村田晃大的处置出现避重就轻、降格定罪、重罪轻判、甚至姑息纵容的情况,那中国完全可以作为原告,在国际法院起诉日本,追究其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安保失职、纵容谋杀未遂的国家责任;同时在安理会、日本国内法院、国际舆论多管齐下,死死咬住“谋杀未遂”核心,绝不允许日本淡化、降格、重罪轻判。

白话文:如果日方最终对嫌犯村田晃大的处置出现避重就轻、降格定罪、重罪轻判、甚至姑息纵容的情况,那么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防止及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公约》(简称:《保护外交官公约》)等国际法,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完全具备原告资格,可就日本自卫队成员村田晃大为谋杀中国外交官、持刀闯入中国驻日使馆(谋杀未遂)一案,对日本国提起国际诉讼。

本案法理核心在于:谋杀未遂是目的与主行为,闯入使馆仅为实施谋杀的手段行为,绝非单纯非法侵入。日方刻意淡化杀人故意、降格定性、重罪轻判,已构成违反国际法义务、未尽使馆安保与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国际不法行为。

中方可通过以下渠道依法追责:

1. 向海牙国际法院(ICJ)提起国家间诉讼,要求日本承担国家责任,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从严定谳凶手并彻查其军事教育体系;

2. 诉诸联合国安理会,推动国际社会共同谴责日方失职,维护外交特权与战后国际秩序;

3. 敦促日本国内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以谋杀未遂定罪量刑,拒绝任何降格处理与姑息纵容;

4. 综合运用外交交涉、国际舆论与法律手段,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外交尊严与人员安全,绝不允许日方混淆是非、逃避罪责。

维护国际法尊严,严惩针对外交人员的谋杀未遂行为,中国立场坚定、法理充分、绝不退让。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