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le_Isaroland 26-03-2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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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3.26 2025가합15907 准备期日庭审笔录(中文翻译)

金&张律师、法务法人友、法务法人世宗、法务法人丁朴 出庭。

审判长:你们提交了程序进展意见书,请说明一下。
原告:我们希望在与独立当事人相关的内容整理完毕后,再推进本案审理。
被告:原告方在材料里甚至写到,在提供担保前可以不进行辩论,我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要件。我们知晓原告方申请了辅助参加,法庭对此也很清楚,我认为该辅助参加并不满足成立要件。
审判长:对辅助参加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被告:接下来我继续就程序问题说明。如之前所述,被告Mo**(Dani母亲)以及被告Danielle,尤其是Danielle——她是偶像艺人,诉讼一旦长期化,必然会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害。作为偶像,正处于事业最黄金、最闪耀的时期,若诉讼拖延,会错失关键发展期,必然受损。原告Ador作为演艺企划公司,对此心知肚明,却故意拖延诉讼。本案不仅起诉了被告Danielle,还将与专属合约无关的其余被告一并合并起诉,足以看出原告意图拖延本案审理,因此我方恳请法庭对本案进行快速、集中审理。正如我方意见书中所述,请求指定本案为集中审理部的连续开庭日期。
被告:本案由原告提起,原告在起诉时本就应已完备举证计划。本案争议焦点已全部明确,相当部分证据也已提交,无需为搜集证据而拖延诉讼。我方恳请法庭指定4月至6月的连续开庭日期,大致安排三次连续庭审,并在该期间内审结本案。
被告:今天制定审理计划本身应无问题,相关内容预计至少在下一次开庭前可整理完毕,以此为前提,今天制定4月之后的计划并无不妥。

(独立当事人相关内容省略)

原告:因日期过于临近,我方尚未审阅书面材料、制定举证计划。若法庭确定日程,我方将在下一次开庭前完成举证计划并书面提交。
被告:本案由原告提起,且原告方已自行认定被告Danielle存在重大违约并发出解约通知,那么原告本就应已齐备解约要件与相关证据。本案不存在还需要另行搜集、挖掘证据的情形。本案起诉时间已是去年12月末,至今已近三个月,原告方本就应持有举证材料。我方请求:法庭指定辩论期日截止时点,原告在该期限内提交所需证据方法,我方再就此发表意见,这才是合理程序。
原告:我方进度符合常规,并未迟延,请求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被告方将Daniel的演艺活动与本案绑定论述,但本案系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诉讼,演艺活动并非由本案结果左右,Danielle可自行决定开展活动,与本案审理快慢无因果关系。
被告:完全并非如此。仅原告主张的解约事由来看,原告是在Danielle表明回归意向后,又追加相关事由主张解约,若Danielle开展演艺活动,原告方必定会提出异议、挑起争议。
审判长:此前及前案中,本院有过连续指定2次开庭审理的先例。对于被告方提出的4、5、6月连续三个月指定开庭的方案,各方有无异议?
原告:原则上无异议,但需先确定拟申请的证据,才能确定开庭日期、申请证人。
审判长:若确定日程,4月下午3点10分开庭。即便有其他案件,也仅安排少量简易案件,不会冲突。
原告:请先指定一次准备期日,我方将在下一次开庭前完成举证计划。
被告:我方认为这实属程序拖延。举证计划本应于今日提交,即便不如此,也请法庭责令原告于下次开庭2周前提交举证计划,我方发表意见后由法庭裁决,恳请指定4—6月开庭日期,按计划推进2—3次庭审。我方希望确定4、5、6月相关日程,要求各方提交全部证据后审结本案。
原告:针对被告方的程序推进方案,我方将在制定举证计划时一并发表意见。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考虑申请证人?大致人数?
原告:本案争议焦点较多,需筛选相关证人;且对方有配偶相关人员,需就此商议是否有必要申请对应证人。
被告:此前已有两起相关诉讼,第一起审理近1年,第二起近1年6个月,相关材料已基本提交完毕,本案无需额外补充。更何况,原告方针对一名2005年出生的当事人提起数百亿韩元诉讼,主张自身遭受数百亿损害,至今却连证人名单都无法确定,实属不合理。证人证言完全可以通过陈述书替代,也有充分客观书面证据可佐证。
原告:需核实能否取得、提交陈述书;且各案诉讼时点不同,需举证后续相关事实。本案与前两起案件关联性不大,属于不同诉讼。
审判长:那么先指定两个开庭日期:4月23日、6月11日,是否可行?
被告:无异议,但恳请追加5月开庭。
原告(金李京律师):4月23日本人时间不便,请求仅安排5月、6月日期。
被告(全体):(笑)提起这么重大的案件,代理人居然还有时间冲突。
审判长:改为4月30日。
原告:4月30日仍有困难。
审判长:那就5月14日、7月2日。
原告:可以。
被告:法庭是指安排三次开庭吗?
审判长:是两次开庭,均为下午3点10分。
被告:因时间至关重要,若法庭安排较多7月开庭,在以辩论终结为前提的情况下,我方无异议。
审判长:关键在于证人询问的人数。你们已搜集大量电子数据证据吧?
原告:事实上我方尚未充分搜集,将逐步准备并提交。
审判长:此前已告知,若有电子数据证据,其内容解读无需当庭询问当事人。相关对话发生的背景等事宜,可先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当事人核实,若仍需补充询问,再进行证人询问,以此缩短审理时间、简化程序,请各方予以考虑。

(审理日程协商内容省略)

审判长:本案争议焦点中,原告方提出了“tempering(艺人不当干预/运作)”问题,我对该术语较为陌生,是否有相关民事判决或先例?
原告:相关先例正在高等法院审理中,即所谓的Fifty Fifty案件。
审判长:该案是直接围绕tempering问题作出审理的案例吗?不考虑过程中产生的侵占、背信等其他情形,仅针对tempering本身。
原告:是的。该案目前不公开审理,我方尚未取得判决书。
审判长:还有海外案例。这类案例较为少见,我查询tempering一词,多见于机械工程领域。请双方查找相关先例——不限于艺人,也可包括运动员、中小企业技术归属等类似结构案例,提炼共通要件,先梳理出核心裁判规则,再比对本案是否符合,双方就此审查后推进审理。

(调解相关内容省略)

审判长:所谓tempering,这类经纪公司纠纷大多以和解结案吧?按理说相关案例应不少,但很难查到以判决形式审结的。本案仍按诉讼程序正常推进,同时保留调解可能性。本院会听取各方意见,协商过程中若条件契合可促成调解,希望各方保留调解空间、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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