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26 13:2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乐华建议向王一博授出股份奖励#

好家伙,娱乐法普法终于来到了公司法领域。

乐华娱乐近日公告,拟授予旗下艺人王一博1250万股受限制股份单位(占公司总股本约1.51%),分4年逐年归属。

不过这种“股权激励”背后的逻辑与普通员工激励显著不同,我认为,它更接近于一种以股权为引诱的深度绑定协议。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用股份捆绑艺人,能行吗?

首先,这不是“给股份”,而是“附条件的承诺”。

这份激励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股份。

4年每年解锁25%,实质是服务期绑定。如艺人发生严重违约、解约、违法犯罪等,公司有权无偿收回全部已授出但未归属的股份。

而且,在股份完全归属前,艺人通常不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实质性权利,更多是一种“预期权益”。

这种设计,本质上是一份以长期合作为前提的赠与合同,而非即时兑现的奖励。

其次,乐华目前市值较历史高点下跌约78%,此时授出相同比例股份,对公司原有股东的稀释成本与财务压力远低于股价高位时。

这实质是“用贬值的股权筹码,锁定核心产出资源”。

那么,这份“股权礼包”到底值不值呢?

以当前股价计算,1.51%股权对应市值不高,且流通性受限。

而且,股价受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等多重因素影响,非艺人可单独掌控。

同时,如果接受4年绑定,意味着可能错过独立发展初期的黄金窗口,以及更高比例的个人收益留存。

还有一点,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差;上市公司股权归属后通常仍有禁售期,且减持行为受市场与监管高度关注。

每一步动作都需要披露,对艺人来说,有时候并不方便。

不过说句粉丝可能不爱听的:

我认为谈判可能已经完成,只待程序落地。

因为,此类涉及核心资源的股权激励,通常不可能未经艺人团队事先沟通而单方面提出。

公告发布本身,已强烈暗示双方已就合作框架达成初步共识,后续股东大会表决更多是履行程序。

不过我认为,也可能这样更好:

通过股权激励 + 续约协议 + 个人工作室与乐华业务的协同安排,共同构成一个新的运行模式。

王一博未来可能形成“公司股东 + 工作室独立运营”的混合型架构,和乐华分成,但自己运营可以更独立,也有自己的团队和决策权,在保持协同的同时获得更大自主空间。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