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貪污罪成立關鍵 法官認定210萬前金"小沈1500"無法證明
柯文哲的京華城案宣判,其中最嚴重也最關鍵的貪汙收賄罪成立,這部份被判了13年。
而在一審的庭審攻防中,這部份也是最被討論的,因為,除了貪汙罪室最重的最外,檢方找不到"錢",也就是沒有沈慶京送錢給柯文哲的確實證據,只有隨身碟/U盤裡的"小沈1500",以及威京集團透過人頭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210萬。
今26日審判長江俊彥當庭說明,審判庭認定柯文哲收了沈慶京210萬「前金」涉犯收賄罪,至於「小沈1500」部分,則無法證明柯有收賄1500萬。江俊彥說,這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而1500萬元部分是供述證據,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156條之2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沒有補強證據下,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但即使1500不算/不能證明收賄,210萬的前金,也就是期約,所以貪汙罪成立。這些錢/210萬,是在雙方某次溝通後,威京找人頭"捐"的,所以被認為是有"對價關係"的 賄賂,即使這理由是政治獻金,並沒有進柯口袋,但法官認為就是"期約"。
當然,這部份未來一定會是二審的攻防點。#柯文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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