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3-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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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交通部门认为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社保局能否认定工伤?

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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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尤某文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为避让逆行行人,在结冰路面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郑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尤某文不服,诉讼后一、二审均败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社保部门应积极全面调查,并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进行综合判断。再审判决认定尤某文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撤销原判及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作。

二、法律学习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的证明时,如何认定是否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工伤构成要件。再审判决系统阐述了在此情形下的审查逻辑与裁判规则。

(一)“事故证明”的法律性质:启动调查程序,而非免除认定责任

基本定性:交警部门出具的“成因无法判定”证明,在法律上属于“内容不明确”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在于如实反映了有权机关未作出责任划分的客观状态。

程序意义:该证明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启动并应履行其法定调查核实职责的直接依据,而非认定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的当然证据。它不意味着法律事实已无法查明,更不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终结。

(二)社保部门的职责范围:必须进行积极、全面的实质审查

法定义务:在缺乏明确责任文书的情况下,社保部门不能消极不作为或仅作形式审查。其必须依据职权,主动、全面地对事故的成因、各方过错及责任归属进行调查核实。

审查标准:审查必须达到“审慎”标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社保部门对关键证据(监控视频)仅“查看”而未依法调取、固定并纳入卷宗分析,属于履职不当,未能满足实质审查的要求。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司法认定方法:基于全案证据的综合推理

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依职权对事故责任进行综合判断,其推理逻辑包含以下层次:

重构事故情境:全面审查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如天气(小雪)、路况(结冰湿滑)、地点(转弯路口)等,这些构成判断当事人应尽注意义务的基础背景。

甄别外来原因: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过错行为及其对事故的影响。本案中,逆行是一个直接影响骑行者路线与操作的外在介入因素。

评估劳动者过错:判断劳动者在特定风险叠加的情境下(路滑、转弯、遇逆行),其驾驶行为(如车速、操作)是否超出了合理、谨慎的范畴。再审法院认定尤某文已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进行原因力比较:在综合分析各方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后,最终判断劳动者的过错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要责任”。本案结论是,结合外部因素,尤某文的过错未达到“主要”程度。

(四)最终的认定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向劳动者作有利推定

举证责任分配:在穷尽调查手段后,事故责任仍处于“无法判定”的真伪不明状态时,不应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分配给受伤职工。

三、案件索引
行政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豫行再11号 2025-04-30

(案例内容摘自:裁判文书网)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