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27 11:5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刚看到@鹿晗工作室 发布了《致歌迷朋友:关于使用鹿晗先生肖像及姓名的Q&A说明》。(具体内容点击前面工作室主页就能看到)

虽然评论区不忍直视,不知道为啥粉丝对工作室这么不满意。

(也见怪不怪了,内娱有对工作室满足的粉丝全体吗?有的话,请评论区留下名字哈)

作为娱乐法律师,我还是想抛去粉丝和工作室的对抗,来系统性的解读一下这个肖像授权管理的先进性。

其实,内娱很少有工作室这么合规,看到这种文件,我真的都当作宝贝,一个一个字的看。

这里面最好的部分,我认为是差异化授权策略:

对咖啡馆等可能引流的场所严格审核,确保肖像不与未经许可的商业行为绑定;

而对于粉丝的非盈利活动,需邮件报备、无需正式授权,充分尊重了粉丝的文化创作空间;

对“Q版漫画”等二次创作保持开放的态度。

这种分层管理,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为粉丝情感表达留出通道,是对《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精神的灵活延伸。

但,我也有些担心:

怎么区分是不是真的粉丝授权,怎么界定Q版漫画的界限,会不会有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出现?

你们觉得呢?

有些时候,想做一些开放授权的内容,但又感觉身边全是坏人。

#律师说法##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鹿晗片场状态比鲜啤还鲜活#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