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演员被诉休庭未宣判#
徐光宇的律师称其未出资、不了解公司负债情况,因此可以不承担责任,这番话恐怕并非一名专业律师应有的表述。按照法律规定,无论股份是出资取得还是无偿受让的干股,都不影响股东在持股份额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徐光宇显然是被这家公司算计了,当然,该公司起初或许也并非有意让他背负债务,只是后续经营不善,被债权人起诉,才将已在工商登记持股的徐光宇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法律规定的干股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徐光宇显然对法律常识缺乏认知,以为干股无需出资便可接受,却未曾料到会因此被要求代为清偿债务。
从另一方面来讲,倘若公司经营良好、盈利丰厚,到了分红之时,他也不可能以自己是干股为由拒绝享受分红。法律层面权利与义务对等,债权与债务相互关联,既然享有公司盈利分红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公司经营不善所产生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虽规定其在清偿债务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这种追偿往往难以实现,若对方无偿还能力,最终也无计可施。
因此,影视从业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认知,天下没有免费的馅饼,既然接受了相应约定,就必须承担对应的责任。此次事件中,徐光宇或许确有委屈,但只因一时轻率接受了他人赠予的股份,最终酿成的后果,仍需由他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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